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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机制,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共同做好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督导检查。卫生部门负责碘缺乏病防治效果评价,碘盐的监督监测,开展防治科研,制定防治对策,加强技术指导,当好政府参谋。盐业管理部门要加强食盐专营管理,加强产供销各环节的管理,保证碘盐质量,确保全省人民群众食用合格碘盐。财政部门要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加,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投入,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教育部门要将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生的健康教育内容。宣传部门要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媒,积极宣传和报道消除碘缺乏病科学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防病能力。各级残联应按照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发的《关于继续做好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1999〕334号)要求,将消除碘缺乏病的宣传和健康教育列入预防残疾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提高特需人群对消除碘缺乏病、预防智力残疾的认识。计生部门要把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纳入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活动中去。
  三、进一步强化碘盐的监督和管理
  食盐加碘是消除碘缺乏病最经济、最有效的主导措施,我省继续实施以全民食盐加碘为主的消除碘缺乏病战略。为了保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措施落到实处,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盐业管理条例》和《食盐专营办法》,我省也颁布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各地要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依法行政,强化监督与管理。盐业、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继续发扬协同作战的精神,加大依法治盐的力度,从重惩处违法案件,绝不让非碘盐和私盐、特别是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劣质盐、工业盐流入食用盐市场。必要时,由盐业部门牵头,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配合,进行联合执法,对碘盐市场进行清理和整顿,确保食盐加碘主导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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