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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1〕79号 2001年6月28日)


  省卫生厅等七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计生委、省广电局、
      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一年六月六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七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
  碘缺乏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心健康,影响人口素质,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地方病。我省通过三十多年的综合防治,有效地控制了碘缺乏病的发生。2000年,全省已实现了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但是,离实现完全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还有很大差距,就是实现了这一目标,防治措施一旦中断,碘缺乏病很快将死灰复燃。我省是缺碘地区,历史遗留下来的现症碘缺乏病病人还有30多万,防治工作任务还十分艰巨。做好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是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提高人口素质的大事,是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疾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继续做好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把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列为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到2010年,全省95%以上县市要达到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目标如期实现,省地病办将组织有关人员分期分批地对各地进行督导评估。各级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是消除碘缺乏病的领导机构,各地要加强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的建设,人事变动后要及时进行调整,确保我省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持续开展。各级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作用,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定期对各地消除碘缺乏病工作进行评估。
  二、进一步完善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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