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
做好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1〕65号 2001年5月14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00〕66号)下发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省政府通知精神,在国有企业改革中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安置分流职工,依法处理职工劳动关系,有力促进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切实保护了职工合法权益,较好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因此,也有少数地方和企业,在处理改组企业职工劳动关系时,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职工安置措施不力,职工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时有发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为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鄂政发〔2000〕66号文件精神再次通知如下:
一、制定方案,规范程序。 国有企业进行破产、兼并联合、租赁、出售和实行公司制改造时,必须依法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安置方案的制定和执行要置于职工民主监督和政府依法监管之下。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须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多方配合,分类实施。 各级政府及国有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因人制宜,多渠道、分类安置职工,积极稳妥处理好职工劳动关系。提倡先分流后下岗,多分流少下岗的办法,不能搞一刀切。避免集中批量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把职工全部推向社会或将享受失业保险作为安置职工唯一办法。
国有企业改组成立新企业的,要根据劳部发〔1994〕477号、〔1995〕309号文件规定,按照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工,并依法与其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企业改组时,确因劳动合同到期不能续签的职工,企业可依法终止其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而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企业必须按规定程序,与职工平等协商,除法律、法规规定由企业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外,一般应征得职工同意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和工龄满30年的职工,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本人意愿,实行内部退养制度,职工内部退养期间,应由改组后的企业为其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原签订了协议的停薪留职和“再不找”职工、原企业伤病残人员等,要按照鄂政发〔2000〕66号文规定,积极稳妥做好安置和劳动关系的处理工作。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不享受失业保险;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未实现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享受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其家庭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依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