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本次评奖前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国家图书奖、中国图书奖的,不再评选,直接授予湖北图书奖荣誉奖。
入选湖北图书奖的图书正式确定之前,要以适当形式听取读者意见。
第八条 湖北图书奖授予获奖图书的著(译)者、责任编辑和出版机构。
第九条 湖北图书奖奖金从全省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每次评奖所需奖金和评审费用,由省新闻出版局编制计划,报省财政厅核定。
第十条 评奖步骤:
1、各出版社根据参评条件确定参评图书,每届每社推荐5种以内。
2、由出版社按评选委员会统一要求填写推荐书,附两位以上有高级职称的有关专家、学者的推荐书(包括专业性的评价)和出版社出书前的书稿终审意见,推荐上报评选委员会评奖办公室。推荐材料和样书一式三份。
3、评选委员会评选办公室根据所报材料和参评条件,对参评图书加以审核,分类后送评选委员会各学科组。
4、评选委员会各学科组对参评图书按照获奖标准予以评选,形成初选书目。
5、在初选的基础上,由湖北图书奖评选委员会举行全体委员会议,通过集体评议,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选出获奖图书。
6、评选委员会投票评选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授奖办法:
1、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授予获奖图书以“湖北图书奖”称号。
2、向获湖北图书奖的图书的著(译)者和责任编辑颁发获奖证书,发给奖金:著者3000元,译者2000元,责任编辑1000元。
向获湖北图书奖图书的出版机构颁发获奖证书。
3、向获提名奖的图书的著(译)者、责任编辑和出版机构颁发获奖证书。
4、在全省范围公布获奖图书书目及其著(译)者、责任编辑和出版单位名单。
湖北图书奖的获得者,其获奖结果记入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设立湖北图书奖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评选委员会由有关领导及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在评选委员会下按不同图书类别组成学科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