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北图书奖评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1〕56号 2001年4月17日)
《湖北图书奖评奖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图书奖评奖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繁荣我省出版事业,突出发展主题,建设出版大省,激励广大作者、编辑和出版单位创作、编辑、出版更多的优秀图书,特设立湖北图书奖。
第二条 湖北图书奖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主办、省新闻出版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湖北图书奖评奖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深入贯彻我省提出的“一主两翼”图书出版工作的总体思路,弘扬主旋律,努力推出学术文化精品与大众文化精品,促进我省出版事业加速发展,更好地为全省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湖北图书奖的评奖范围为省内经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公开发行(包括限国内发行)的各种文版的图书。
丛书、套书均可参加评选。丛书中每种书为一种,套书每套为一种,套书只有全部完成出版后方可参评。
参加评选的图书主要为原创性著作,符合条件的编选作品、翻译图书、编译图书亦可参评。
第五条 参评湖北图书奖的图书必须符合第三条所列原则,印制精良,编校质量良好,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对我国科学文化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的文化积累价值。
2、能够反映本学科最新成果,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文化价值,在思想界、学术界及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
3、对促进经济建设和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成效显著。
第六条 湖北图书奖下设四个门类:社会科学类、科技科普类、文学艺术类和教育少儿类。
每个门类获奖数额,根据图书出版具体情况而定,不平均分配。
对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大型、多卷本套书、文集,可以单独予以奖励。
第七条 湖北图书奖每两年举办一次,每次授奖额不超过20个,不分档次,不足20个奖额可以空缺。另设提名奖若干,以20个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