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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的省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
 取消的省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
 (鄂政发〔2001〕34号 2001年6月12日)


  为了适应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WTO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加大审批制度改革力度,进一步转变省级政府职能,在取消第一、二、三批审批事项(共575项)的基础上,再取消省级政府部门目前承担的39项审批事项。现将第四批取消的省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予以公布。

          第四批取消的省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
               (共39项)

  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5项)
  (一)取消的核准事项:
  1、锅炉压力容器气瓶检验员证
  2、槽罐车驾驶、押运员证
  3、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证
  (二)取消的审核事项:
  1、开办药品生产企业
  2、开办药品经营企业
  二、省教育厅(4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学生装(校服)生产企业定点
  2、中小学示范和达标实验室、图书馆建设
  (二)取消的核准事项:
  1、现代远程教育示范学校
  (三)取消的备案事项:
  1、第二学位报名和成绩
  三、省科学技术厅(2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举办技术交易会
  (二)取消的核准事项:
  1、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四、省公安厅(1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
  五、省司法厅(3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内设立办事处
  2、中国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
  (二)取消的备案事项:
  1、仲裁委员会的变更
  六、省财政厅(3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征收减免
  (二)取消的核准事项:
  1、企业会计报表期初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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