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
取消的省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
(鄂政发〔2001〕34号 2001年6月12日)
为了适应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WTO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加大审批制度改革力度,进一步转变省级政府职能,在取消第一、二、三批审批事项(共575项)的基础上,再取消省级政府部门目前承担的39项审批事项。现将第四批取消的省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予以公布。
第四批取消的省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
(共39项)
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5项)
(一)取消的核准事项:
1、锅炉压力容器气瓶检验员证
2、槽罐车驾驶、押运员证
3、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证
(二)取消的审核事项:
1、开办药品生产企业
2、开办药品经营企业
二、省教育厅(4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学生装(校服)生产企业定点
2、中小学示范和达标实验室、图书馆建设
(二)取消的核准事项:
1、现代远程教育示范学校
(三)取消的备案事项:
1、第二学位报名和成绩
三、省科学技术厅(2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举办技术交易会
(二)取消的核准事项:
1、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四、省公安厅(1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
五、省司法厅(3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内设立办事处
2、中国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
(二)取消的备案事项:
1、仲裁委员会的变更
六、省财政厅(3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征收减免
(二)取消的核准事项:
1、企业会计报表期初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