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私营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紧急通知
(穗府办〔2001〕1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2001年6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重新调整我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的业主和雇工以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作为缴费基数。业主或雇工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业主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征。雇工在2001年7月至2002年6月缴费年度期间,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