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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业经2001年4月1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
            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房地产的管理,依法确认房地产权属,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农村房地产权登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房地产权是指依法取得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上盖房屋的所有权。
  第四条 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建设、规划、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合法占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登记。
  第六条 依法核准登记的农村房地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扣留、涂改和销毁房地产权证书。

第二章 申请

  第七条 农村房地产权登记,应当由农村房地产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申请;共有的房地产,由各权利人共同申请。
  第八条 权利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
  由代理人办理申请登记的,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权利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权利人应当以真实名称申请登记。权利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现用名称;是自然人的,应当以身份证件载明的姓名申请登记。
  已领取农村房地产权证书的权利人,其名称依法变更的,应当申请更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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