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与小城镇经济发展和建设规划相适应,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要与小城镇的其他改革措施和政策相衔接,总体把握和统一协调农村人口转移和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组织体系,逐步完善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为实现小城镇综合改革创造条件。
我省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范围、条件和对象是:
(一)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包括省辖市市区所属建制镇)。
(二)已在小城镇办理的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今后不再办理蓝印户口和自理口粮户口。
凡在小城镇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的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对申请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人员,必须由本人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相关单位的职业证明,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群众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等原则,严格把关。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口的人员,不再办理粮油供应关系手续和农转非手续,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三)对在市区内投资或购买商品房,对本地经济发展有一定贡献的人员,是否办理城镇户口,由各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切实加强对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以对党和国家负责、对群众负责、对促进全省小城镇发展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各地要指定一名政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严密户口管理,在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的同时,减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方便群众落户。对利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各地区、各部门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借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向群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各市政府要加大检查和处理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市政府要在今年9月1日前,按本实施意见精神全面启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省公安厅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展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并适时检查各地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各市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情况,要于今年12月10日前书面报省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