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全省小城镇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发〔2001〕2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全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1年6月13日
关于推进全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小城镇健康发展,加快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有序地向小城镇转移,加速小城镇经济发展的步伐,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和延续下来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小城镇建设取得较大发展,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在许多方面不适应小城镇建没和发展,近年来,虽然国家对现行的户口迁移政策进行了一系列调整。但随着小城镇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目前的户口迁移政策已经明显不适应小城镇发展的要求,限制了小城镇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动,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小城镇落户难的问题还依然存在。因此,积极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势在必行。这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发展小城镇的需要,是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小城镇转移、促进小城镇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完善和改革现行户口管理制度的需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顺应经济发展需要,积极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