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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省政府将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如放开搞活商品林经营,森林采伐限额要优先满足商品林经营生产;对于因农业结构调整需要而在耕地上营造的商品林,不受森林采伐限额指标的限制,实行自主经营;商品林生产只收一道税,育林基金减半征收;对于从事各类草地建设,并且在确保生态效益的前提下,利用建设后的草地资源,进行畜牧业、草产品经营的企业,免征所得税;对退耕还草的耕地,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谁退耕、谁种草、谁受益。退耕种草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使用证,使用权可以延长到50年,并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继承和转让。
  (三)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积极发展各类中介组织,组织农民进入流通领域。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协会、研究会等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培育批发商和代理商,发展以基层供销社为依托的专业生产合作社,为农产品产销提供服务。改革与完善现有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在即将进行的县乡机构改革中,切实保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相对稳定。加强农村信息体系建设。加快全省农村电子信息网络工程建设,力争在2年内实现省、市、县信息联网;建立县信息终端站,并把触角伸向乡、村和专业生产大户,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流通等实行网上指导,重点是开展农产品供求信息方面的服务。
  加快农业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进度。建立并完善包括农产品质量分级、专用标准、农药及其他有害残留物的卫生安全标准、农产品包装、储运、标识标准在内的农业标准体系。抓紧完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生态环境质量安全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能力。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业的发展。
  (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农业投入政策,逐步建立起以国家投资为引导、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多元化农业投资机制。各级政府要确保本级财政对农业投入按法定增长。要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坚持财政投入与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挂钩,大力调整资金投向,将政府有限的投入作为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调控手段。今后,政府投入将主要集中在农村和农业基础设施及生态环境建设等基础性、公益性建设项目上。为此,省政府将积极争取国家有关优惠政策,适当加大对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方面的投入力度。一是对新建生态公益林按每亩50元的标准给予财政补助,对现有生态公益林管护给予每亩3元的补助。二是建立退耕草地补偿制度。对原在册耕地因生态建设需要退耕还草的,由财政向退耕户提供必要的补助,按每年补助200斤粮食、30元草种费的标准,连续补助3年。三是加大草地建设投入,要将生态草地建设投入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四是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渔业的扶持力度,逐步增加渔业支农资金,重点用于养殖新品种的引进和病害防治。对中日、中韩渔业协定生效后近海捕捞渔民的转产转业问题,要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
  各级金融机构要根据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合理调整贷款结构,适当增加农业贷款总量。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以农户为主要服务对象,支持农户调整农产品的生产结构。农业银行对从事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保鲜、运输的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拓展多种担保方式。为支持我省乡镇企业转型转制,加快发展,省政府将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完善风险担保机制,以解决乡镇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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