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减少行政性审批。行政性审批能精减的要精减,能改为备案的要改为备案。依法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要公开程序,简化手续,除法定和经国务院及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外一律不准收费。要按照审批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建立对审批机构和审批人员工作失职、渎职的追究制度,落实审批责任。此项工作由改革开放办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三)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彻底清理并废除带有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内容的规章或规定。禁止任何地区、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任何形式排斥、限制外地企业、产品、劳务进入本地市场、参与行业竞争,或对上述行为纵容、包庇,限制公平竞争。禁止任何单位利用职权限定他人购买、使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对各种形式的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行为要加大惩治力度。要按照国务院部署,对垄断行业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和重组,实现政企分开,引入竞争机制,使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健康发展。此项工作由经贸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五、健全法规,规范执法行为
(一)完善市场法规体系。要根据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清理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政策规定,加强市场监管的地方性立法工作。对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要及时进行修订,对于加强市场监管亟需的配套法规规章,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拟订,尽快出台。此项工作由政府法制办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二)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行为。要严格依法行政,减少执法随意性,提高执法水平,坚决纠正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加强协调和检查、监督工作,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此项工作由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政法部门负责。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对执法人员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要从严惩治和清除执法队伍中的腐败分子。同时,要通过适当增加执法部门编制,加强执法力量;要增加财政投入,保证办案经费,进一步改善执法机构装备,加强执法系统基础设施建设,更好地发挥其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管作用。此项工作由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财政、人事、编制、政法部门配合。
六、完善监督机制,加大宣传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