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省级财政每年从扶贫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计划生育重点帮扶工作的实施。地、县级财政应当根据各地的财政状况,落实帮扶资金。
第七条 计划生育重点帮扶实行周期目标管理,实行定期考评验收。
第八条 计划生育重点帮扶的主要考评指标:出生率、自然增长率、计划生育率、综合节育率、计划生育“三为主”巩固率、计划生育“三结合”帮扶率。
第九条 计划生育重点帮扶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应积极协调配合。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重点帮扶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参与重点帮扶工作,安排专项资金,保证重点帮扶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帮扶目标的如期实现。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部门要认真做好重点帮扶工作的组织实施,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定点挂钩帮扶联系制度,落实具体帮扶措施,确定具体帮扶量化指标,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积极参与计划生育重点帮扶工作。
财政部门要将重点帮扶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扶贫和涉农部门要在不改变资金投向和资金管理渠道的基础上,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给予重点扶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脱贫致富、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三条 各计划生育重点帮扶县,应分年度将重点帮扶工作实施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按照帮扶责任目标的要求组织考评验收。对未完成本年度帮扶目标的县,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落实各项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重点帮扶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改变资金用途。否则,依法追究有关违纪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