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废止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
计划生育重点帮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计划生育重点帮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七月十一日
云南省计划生育重点帮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集中力量,重点攻坚,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提高计划生育率,实现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均衡发展,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生育重点帮扶的主要任务是,在一部分地区加大工作力度,实行重点扶持,转变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改善工作环境,提高管理水平,开创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局面。
第三条 实施计划生育重点帮扶,主要是通过资金倾斜、政策优惠、健全基层服务网络、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推进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转变,巩固提高“三为主”,推动计划生育“三结合”开展,提高计划生育率,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根据各地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计划生育率、综合节育率等现状,结合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人均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确定省级重点帮扶范围。省级计划生育重点帮扶30个县:镇雄县、盐津县、永善县、鲁甸,县、彝良县、巧家县、绿春县、金平县、红河县、元阳县、广南县、西畴县、丘北县、砚山县、马关县、澜沧县、西盟县、镇源县、墨江县、福贡县、泸水县、永德县、双江县、镇康县、凤庆县、宁蒗县、勐海县、施甸县、梁河县、维西县。
第五条 各地(州、市)、县(市、区)应当根据当地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做好省级重点帮扶县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础上确定各自的计划生育帮扶重点,推动计划生育重点帮扶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