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西湖龙井茶基地一经划定,必须加以保护。
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西湖龙井茶基地,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地确实无法避让需要征用外,一律不得占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西湖龙井茶基地,除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外,不得占用。
征用西湖龙井茶基地的,必须先补后征,在西湖龙井茶后备基地中按相应等级予以补足。
第九条 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征用西湖龙井茶基地的,必须在规划定点前征求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西湖区人民政府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第十条 征用西湖龙井茶基地和西湖龙井茶后备基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用地单位除按规定缴纳征地等费用外,必须再缴纳每亩不少于30000元的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费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全额上交市财政,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用于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保护和建设。
第十一条 禁止非法侵占或损坏西湖龙井茶基地的基础设施。
依法批准在西湖龙井茶基地或周围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西湖龙井茶基地基础设施整体功能的正常发挥。因施工损坏其正常功能发挥的,建设单位必须限期修复。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西湖龙井茶基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西湖龙井茶基地改种其他作物或挖塘养殖。
禁止在西湖龙井茶基地建坟、采矿、挖沙、取土等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向西湖龙井茶基地和西湖龙井茶后备基地倾倒、堆放和处置废弃物。
禁止在西湖龙井茶基地和西湖龙井茶后备基地附近建设有污染环境、损害西湖龙井茶生产的项目。 已经建设的有污染的项目,应采取措施限期治理;无法治理的,必须予以搬迁。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扶持西湖龙井茶基地建设,市、区财政预算中的农业发展基金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西湖龙井茶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西湖龙井茶基地的生产能力和龙井茶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