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派留学人员(含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出国人员),须提交《公派出国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
4.出国就业(含个人应聘就业、劳务出国和由境外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出国就业):个人应聘就业的,须提交前往国的聘请、聘用或雇主的雇用、聘用证明;由劳务公司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公司出具的申请人出国劳务的证明;由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出国就业的,须提交有境外就业经营权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申请人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就业合同。
5.出国从事商务等其他非公务活动的:提交国外相应的邀请函件。
6.属文化交流的,须提交省级以上文化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申请出境
1.申请探亲范围: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侄子(女)、外甥(女)及其配偶。
2.申请去港澳地区探亲:须提交亲属居住港澳地区的身份证明。
3.企业人员往来港澳地区进行商务活动: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人员往来港澳商务活动,由县、市(区)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审核,省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发证。本年度再次赴港澳商务的,持户口簿、身份证,直接到省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4.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病人、奔丧、照顾产妇的,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后,可延长出境有效期。
5.本年度再次赴香港、台湾探亲的,直接到州、市、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手续。
6.赴台湾地区探亲、探望病人、定居等,只须提交入台许可证即可申请办理。
三、其它规定
1.为支持我省经济建设,凡外省籍人员在我省个人投资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经州、市、地或县一级人民政府招商确认,连续在黔企业工作3个月以上的,因业务需要出国(境),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
2.凡外省籍人员在我省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可向其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出国(境)商务的申请。出国的,由其所在的州、市、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审批;出境的,由省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审批。
3.我省公民在外省企业工作回黔申请办理出国(境)证照的,只须提交现工作单位和常驻地派出所意见。
4.外省籍人员将户口迁移我省并注销原籍户口,在我省落户申请出国的,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不受居住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