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外债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提高项目经济效益,确保债务按时偿还。为减少项目债务风险,要运用现代金融手段规避汇率风险。贷款财产要进行保险。对于在建或尚未全部偿还贷款的项目,在进行经营权转让和所有权结构调整时,必须先征得转贷或担保机构对剩余贷款偿还安排的认可,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或逃避偿还贷款责任。
(四)为了分散和减轻政府的外债负担,避免财政风险的积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必须建立偿债准备金。偿债准备金的筹集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下发执行。
(五)借用政府外债实行“谁用款谁还款,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凡属地(州、市)、县(市、区)政府(地区行署)借款或担保的项目发生欠款,省将通过对地、县的财政结算扣收;凡属省有关部门借款或担保的项目发生欠款,从省财政安排给部门的有关专款中扣收;欠款严重的地方或部门,按“旧债不还,新债不借”的原则,在还清欠款或就欠款作出省财政厅认可的还款承诺前,省财政厅停新项目的申报工作。
四、建立健全政府外债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对利用政府外债的组织领导
(一)我省利用政府外债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原则进行。贵州省外债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管理全省的政府外债工作。省外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省外债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级利用政府外债工作的需要,成立政府外债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利用政府外债工作的领导。
(二)省财政厅是全省政府外债(包括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国际农发基金贷款、日本协力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和省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人,负责全省政府外债的统计汇总分析;政府外债项目的审查申报;制定项目管理办法;按转贷关系对一、二类项目以资金、财务、债务为中心进行项目管理,监督管理资金的全用,办理提款手续,负责贷款协议的对外签约及对内转贷工作,协调、监督、检查贷款的还本、付息、付费。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专门机构,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配备必要的人员,管理本辖区内利用政府外债工作。
(三)国务院有关部委组织或协调实施的多省联合项目,应按照有关部委的要求,按上下对口的原则在省行业部门内建立项目执行办公室,负责项目实施。
对于需省级组织或协调实施的、省财政厅直接转贷给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的多地区联合项目,应根据项目性质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在行业主管部门内建立或确定一个项目执行办公室,或由省外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项目的前期准备以及具体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