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借、用、还”整体考虑,进一步做好政府外债项目的前期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和政府外债的投向,积极组织农业、水利、交通、能源、环保、市政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利用政府外债贷款。政府外债贷款前期准备时间相对较长,要注重选择那些1年后即将开工建设,需要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的项目,提前申报。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地向各地提供贷款信息。
(二)政府外债项目的申报,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按照财政部划分的贷款项目转贷类型,需财政部门作为借款人或提供担保的项目,各级计委在审批和上级项目建议书时应会签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不需财政部门作为借款人或提供担保的项目,要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多省联合项目,如贷款债务需由地方承诺的,省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申报通知后,商省计委和省财政厅同意后,报省政府审定。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并做好上报项目的跟踪落实工作。
(三)加强贷款项目执行的管理和监督,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保证项目工程质量,避免项目资金的浪费。项目执行中的各项活动,包括贷款项目的招标采购、贷款资金的提款报帐、技术援助与人员培训等,均应按照财政部和相关国外贷款机构的规定和要求组织进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下发执行。
三、增强偿债意识,逐步建立债务风险管理机制
(一)政府外债属国家主权外债,能否按时偿还,关系到国家的对外信誉和形象。各地使用的政府外债是以同级财政预算作为还款保证的,若不能按期偿还,将受到财政部通过财政预算扣款和停止新项目准备的处罚。各级政府、各项目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外债管理工作,确保政府外债的优先按时偿还。
(二)加强外债管理,规范转贷担保行为,积极为项目单位提供转贷和担保服务。借用政府外债,必须经同级政府同意,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
《担保法》)的规定做好再转贷、担保工作。对于在
《合同法》和
《担保法》出台后,各级财政签订的不符合
《合同法》规定的再转贷,提供的不符合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要按法律程序采取措施予以妥善解决。今后政府外债项目的转贷和担保,按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与日本协力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财际字〔2000〕1号)、《
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230号)执行。省财政厅原则上不再为竞争性项目贷款提供转贷或担保。但属于高新技术项目、我省重要支柱产业项目或对我省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竞争性项目的贷款,企业有偿还能力,并且反担保措施落实的,按程序报省政府同意后,省财政厅将继续给予转贷或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