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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

  (五)加强城市规划的法制建设。各地要加快推行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的公开、公示、监督制度,提高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的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规划管理实施的社会监督,推进规划决策工作的民主化、公开化、法制化。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重点要从对建筑物的形态管理转变到指标管理上来,建立科学的规划控制指标体系,加强城市规划的定量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并针对本城市和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适合本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管理标准、准则及地方性城市规划规章,作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依据。把城市规划逐步纳入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全省各设市城市要在2002年底以前完成本市规划管理技术管理标准及准则的制定工作。
  (六)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监督检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认真查处和纠正各种违法违章行为。凡是违反规划的行为,都要严肃查处,一查到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借口干预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每年要把规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同时报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的跟踪监督管理,并将它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坚持抓好。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以避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
  四、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
  (一)城市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城市规划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解决城市规划中的矛盾和问题。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是抓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要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城市规划的重要意义,提高全民的规划意识和法制意识。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特别是市长、县长要对城市规划负总责。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依法维护城市规划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城市规划工作领导或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各地要结合地(州、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理顺城市规划管理关系。要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州、市)、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职能及其机构。将城市规划管理纳入城市综合执法范围,建立高效、精干的城市综合执法队伍。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规划单位,保证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规划设计、研究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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