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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

  (七)努力塑造特色鲜明的城市形象。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文化渊源和地域特点,也不同程度地保留了一些优秀的、代表地方特色的传统民居、古建筑物、民俗文化和名贵珍稀植物等,这些都是形成城市特色的重要因素。各城市要在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根据本城市的功能和特点,开展城市设计和景观设计,把民族传统、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有机结合起来,精心塑造富有特色的城市形象,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加强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推进城市规划法制化
  (一)坚持把城市规划作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批准的规划,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配套实施、适度超前的路子,避免各自为政和低标准重复建设。擅自修改规划、违反规划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二)统一组织实施城市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地、州、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城镇体系规划的顺利实施。城市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市一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互相衔接。要加强包括城郊结合部在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的规划建设,都要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管理。
  (三)严格规划许可制度。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要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二证”)。未取得“一书二证”的,不得批准用地和进行建设。
  要充分发挥城市详细规划对于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调控作用。凡建设项目所在地段没有编制详细规划或者建设项目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
  各地要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实行分级规划管理。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还须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项目,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
  (四)加强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规划管理。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经常性管理。对建设工程性质变更和新建、改建、扩建中违反规划要求的,应及时查处、限期改正。工程竣工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出具认可文件的,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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