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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

  (二)建立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的认定和备案制度。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和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容量和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乡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工程设施,并保证城市每个规划阶段发展目标、发展途径、发展程序的优化和布局结构的科学性,以引导城市合理地发展。城市规划要具有长远性、科学性、合理性、连续性。要切实提高城市规划的法定地位。前一轮规划中不能实施的合理部分,下一轮规划中要予以继续采纳,并进行严格的规划控制。不能随意否定上一轮规划。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随意调整和修编城市总体规划。
  各地拟对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或修编时,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拟调整或修编内容、范围、理由加以说明,由原审批机关作出认定。经认定属于局部调整的规划需报审批机关备案;属于修编的规划必须重新报批。
  今年要完成《贵州省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认定制度》的编制工作,以指导我省第三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正常开展。
  (三)抓紧做好城市专项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地要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组织力量尽快编制城市详细规划,特别是要认真做好重点开发建设地区、重点保护地区和重要地段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要提高城市详细规划审查的力度和层次,确保规划质量。当前,已完成城市总体规划但近期不宜进行修编的城市,要根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需要,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综合防灾规划等各类专项规划,进一步充实、深化城市总体规划。
  (四)改进城市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贵州省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专家、市民的作用,严格把关,确保规划质量。城市规划文本,必须经有关专家组成的审查会审查后,才能进一步审批。
  要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城市规划报批时限。城市总体规划经专家审查后,必须在半年内上报审批机关。未经批准的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五)加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的规划、建设力度。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要在充分研究历史和传统风貌基础上,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建设发展的关系。明确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和文化古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和有效的措施,保持文化古迹及其周边环境的风貌,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六)科学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对风景名胜区要认真贯彻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方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风景名胜区的特点,按照生态保护和环境容量的要求,严格控制开发利用活动。风景名胜区景区内不准规划建设宾馆、招待所、各类培训中心及休、疗养院所。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其景区土地,不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擅自进行开发建设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建设部批准。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规划必须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尚未编制总体规划的,应在2003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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