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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2001〕7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工作水平,加快我省城镇化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基本原则
  (一)城市规划是一项科学性、综合性、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涉及城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规划是各级政府指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的重要工作。加强城市规划工作,对于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城市规划工作必须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立足国情和省情,面对现实,面向未来,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必须坚持经济建设为中心,科学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布局和发展方向,统筹安排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合理、节约地利用土地资源,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必须坚持依法管理,逐步实现城市规划的法制化。
  二、大力提高城市规划工作水平,保障城市健康有序发展
  (一)逐步完善城镇体系规划工作。城镇体系规划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妥善处理城镇之间、单个或数个城镇与城镇群体之间、群体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关系,以促进地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指导全省城镇发展的依据。各地、州、市要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做好地、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工作要作为重点抓紧抓好,并从县城总体规划中分离 出来,单独编制。各地要结合当前城乡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机遇,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认真编制城镇体系规划,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空间布局,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城镇健康有序地发展。
  各地、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建设厅要对城镇体系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认真加以指导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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