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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2001修正)

  第六条 市通征办应当按规定办理《上海市收费许可证》,并在各收费站点悬挂“收费许可证”副本和缴费程序规定。
  对通行费,应当按国家和本市有关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市通征办应当将每月的通行费收入于次月5日前,全额解缴市财政局设立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局于收款后5日内,审核拨付到各单位的贷款偿还专户。通行费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征收通行费时,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专用收据,同时给予通行费缴费凭证。缴费凭证上,必须标明“偿还贷款”的字样。
  除由市财政局核定用于征收管理经费外,通行费全部用于高等级公路、市区高架路、桥梁、隧道项目的贷款偿还。
  第七条 通行费管理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宣传、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规费征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做到依法征费,应征不漏;
  (二)负责费源、凭证、稽查、费款上解的管理;
  (三)依法对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通行费,有权对停车场、车站、码头和道路上的车辆进行通行费缴纳情况的稽查;
  (四)在必要的道路路口、隧道口、高架道路出口、大桥出口、车辆渡口等处,设立固定或临时的通行费征收稽查站。
  第八条 征稽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并佩戴“中国交通规费征稽”胸章。
  通行费征稽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白底蓝字的“中国交通征费”标识和红色闪光警灯、警报器,并报公安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本市或进入本市的领有统一车辆牌证(包括临时牌证、试车牌证)的各种客货汽车、特种车、专用车、牵引车、农用运输车、挂车、拖带的平板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等车辆,必须缴纳通行费。
  第十条 下列本市机动车辆免征通行费:
  (一)外国使馆、领馆自用的车辆;
  (二)设有固定装置的以下专用车辆:
  (1)城(镇)环卫部门的扫地车、洒水车、吸粪车、吸污车、垃圾专用车;
  (2)医疗卫生部门的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
  (3)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测车;
  (4)军队、武警部队挂有军车号牌、武警号牌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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