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开粮食购销和价格以后,各级政府的支农贴农资金不仅不能减少,而且要千方百计增加,主要用于帮助农民特别是种粮大户调整结构和发展各类农业龙头企业。
(三)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各级粮食风险基金要根据粮食储备规模和有关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确保足额及时到位。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地方储备粮的费用和利息支出。
(四)加强粮食市场培育。各地要围绕努力把我省建成南方销区粮食集散地的目标,加强对县以上粮食市场的培育,合理规划,鼓励多种经济主体建设粮食市场,搞好市场软硬件建设。积极开展无形市场建设,健全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增强服务功能和辐射能力。根据各地的区位条件和现有市场的基础,我省要重点发展杭、甬、温等大中城市的口粮批发市场;金华、衢州、嘉兴等地的饲料粮批发市场;沿海港口的进出口粮食中转市场。
(五)规范粮食市场经营秩序,做到公平竞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垄断经营、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和收购“打白条”等各种违法经营活动,取缔无照经营粮食的行为。加强对粮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消费者利益。积极加强与毗邻省的协作,促进粮食市场的繁荣和稳定。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后的粮食市场管理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另行制定。
(六)继续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粮食购销市场化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转换机制,提高效益。要积极主动地与农民特别是种粮大户联合,大力培育壮大粮食加工转化和营销的龙头企业,形成产加销一体化的利益共同体,推进粮食的产业化经营。为支持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浙政〔1998〕11号文件中确定的多项政策措施,原则上继续保留。
(七)增强政府调控能力,确保粮食供求安全。我省粮食已由产需平衡转到供需平衡的新阶段,只有提高粮食购销市场化程度,才能确保粮食供求安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稳定粮食市场作为重要任务,建立完善粮食工作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负责,做好工作。要依法严格保护好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快建设1000万亩标准农田,保证全省150亿公斤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要建立科学的粮食市场预警系统,及时果断地采取必要的调控措施,防范和化解粮食市场风险。要保持必要的地方粮食储备和周转库存,建立完善种子储备制度。要统一规划,合理布点,加快省级储备库建设。同时,建设一批市县中心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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