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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凡具备一定条件,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均可从事粮食批发经营,特别是要鼓励大中城市的超市、便民连锁店从事粮食零售业务,常年开放粮食集贸市场,鼓励农民自销自产粮食。
  进一步向全国各省开放我省的粮食市场,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到我省从事粮食批发、零售、加工等业务。鼓励我省粮食加工、流通企业面向全国采购、运销粮食,在省内外粮食主产区建设原料基地,建立稳定的粮食产销关系。各级、各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合法的粮食运输,并取消原凭《粮食收购资格证》复印件和《市场交易证》、《营业执照)副本运销粮食等规定。
  (三)放开粮食购销价格,实行随行就市。在市场粮价过低时,通过政府吸储和保护性收购,防止粮价过度下跌,以保护农民利益;在粮食市场价格过高时,政府通过抛售储备粮调节市场供求,平抑市场粮价,保持粮食市场稳定,保护消费者利益。
  对原承担定购粮任务、一时难以调整种植结构的大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主动与其签订购销合同,按合同价收购。合同价按供需双方协议价确定,当市场粮价过低时,政府可适当加以补贴。
  (四)建立和完善粮食储备制度,增强政府调控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粮食储备数量要按照“产区3个月、销区6个月”的标准确定的要求,我省地方粮食储备要增加到17.75亿公斤左右。
  对每年用于地方储备粮轮换的约6亿公斤粮食,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农户签订收购合同,通过“订单”的形式,落实到省内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大户,不足部分,也可通过多渠道向外地采购解决。
  三、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一)改进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办法。
  1.对各级储备粮收购和粮食企业根据政府指定调入的粮食等政策性业务所需的粮食收购和调销资金,在明确还贷资金来源的前提下,农发行继续按照“收一斤粮、给一斤款”的原则,及时保证供应。
  2.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从事非政策性的收购、调销粮食等业务所需的资金,农发行应该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提供资金,其中对以“订单”方式收购粮食、已采取抵押担保措施或有部分自有配套资金进行购销粮食的,优先供应资金。
  3.放宽调销贷款审批权限。对从省外非农发行开户企业调入的粮食,其贷款审批权由原报总行审批调整为按风险度和金额大小分别报省分行和市分行审批。
  (二)稳定各级财政的支农扶农政策。财政原用于定购粮的价外补贴资金不得减少,用途作适当调整,主要用于三个方面:一是在市场粮价低于生产成本时,为保护粮食生产能力,对“订单”内的粮食可作适当补贴;二是省内粮食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时,对向外省组织粮源的企业进行必要的补贴;三是用于培育粮食批发市场,加强储备粮库的建设,扶持粮食精深加工龙头企业以及发展优质品种的粮食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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