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浙政发[2001]2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浙江省加快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17号)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重大意见,坚定改革的方向
近几年来,全省各地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大力发展效益农业,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迈出实质性步伐。我省人多地少,寸土寸金,广大农民群众迫切要求进一步放开粮食生产和收购,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努力提高耕地产出效益。同时,经过前些年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我省粮食市场调控能力明显增强,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因此,加快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完全符合浙江实际,符合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规律,是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我们的一项光荣而又艰巨的任务。我们要抓住这个良好契机,大力发展效益农业,加快推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定改革的方向,确保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取得成功,推进我省的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
二、明确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内容
我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行粮食生产、收购、销售市场化,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保护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加快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大力发展效益农业,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粮食供求安全的目标。
我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基本内容是:
(一)取消粮食定购任务,放手让农民调整农业结构。从今年起,全省取消粮食定购任务,充分尊重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大力发展市场适销对路的优质高效农产品生产,努力提高农业效益。要引导广大农民特别是种粮大户尽快转变观念,以市场为导向,因地制宜发展比较效益高的种植业和养殖业等,更多地增加收入。
(二)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实行经营主体多元化。努力建立规范有序、运转灵活、连接省内外的多形式、乡层次的粮食市场体系,将粮食收购企业的审批权下放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法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都可以申请从事粮食收购。县工商部门在批准企业从事粮食收购的资格时,应抄送上级工商和同级粮食部门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以提高审批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