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也是加强企业劳动管理的基础。企业与劳动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作为促进企业发展、规范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采取有力措施,帮助并督促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要指导改制企业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工作。要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企业方可与职工方或工会组织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标准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招用职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要督促限期整改;对劳动合同条款不完备、权利与义务不平等的,要通过其限期与职工重新协商修订;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给职工造成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对不履行集体合同的,应督促其执行。
四、切实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
拖欠职工工资问题,是当前劳资纠纷多发的重要原因,也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为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解决好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高度重视,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拖欠工资严重的地区,要建立清欠工作班子,落实责任制,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坚决防止因拖欠工资而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企业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工资支付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工工资支付负全责。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都要向职工作出具体承诺,限期兑现。企业承包经营的,职工工资支付由承包方负责;无法人资格的承包方拖欠职工工资的,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非公有制企业集中的乡镇要设立拖欠工资专用投诉信箱和专线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劳动者的投诉举报。对拖欠工资的投诉举报和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仲裁机构要及时依法处理。
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发放工资,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对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拖欠工资逃逸人员,公安机关应密切配合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协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