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
解决当前企业劳动管理中突出问题的若干意见
(浙政发〔2001〕32号)
近年来,我省在加强企业劳动管理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改组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我省劳动关系呈现了多元化趋势,企业劳动管理方面的问题日益突出,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在劳动用工、分配等方面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个别地方还因劳动管理问题引发了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部署,切实解决当前企业劳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规范劳动力市场,加快建立和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根据《
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大局出发,把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切实解决企业劳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进一步端正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思想,既要积极鼓励和扶持,又要依法加强引导和管理,推动非公有制企业的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对加强企业劳动管理,维护本地社会稳定负总责;各级经贸、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相应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指其负责人,下同)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负全责;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协商和监督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由于工作不力、管理失职等而引发重大恶性事件的,要按照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当地政府、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在保障企业劳动用工自主权的前提下,依法规范企业招用职工的途径与方式。企业招用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并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不得通过非法中介组织招用人员,严禁招用童工和招用无合法证件人员。禁止企业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录用人员身份证件等。
企业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为职工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特别要落实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企业要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需征得职工的同意,并按规定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各级劳动保障、公安、工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进一步加大对不法劳动用工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违法用工、雇佣童工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有拐骗童工、虐待童工、对童工人身健康造成伤害行为的,一经发现,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处置,公安机关应及时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强迫劳动及体罚、欧打、拘禁劳动者等严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和阻挠有关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等不法行为,公安机关应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