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区历年
重大利用外资项目的进资情况实行跟踪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1]68号)
南宁、河池地区行署,桂林、柳州、防城港、钦州市人民政府: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西部大开发和开放带动战略,进一步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2001年3月签订的利用外资目标责任制,加大我区利用外资工作力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我区历年重大利用外资项目的进资情况实行跟踪责任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跟踪责任制的历年利用外资项目是合同外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全区共有10项(详见附件)。这些项目合同外资额为25037万美元,目前已到位7675万美元,未进资17362万美元,按合同规定年内预计入资8687万美元。有关地、市要抓紧落实,加大对本地区项目的跟踪协调服务工作力度,每一个项目都要设立跟踪小组,指定负责人,并于2001年5月31日前将负责人名单报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
二、重大利用外资项目跟踪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调查了解项目的实施情况,协调和帮助解决项目建设及其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督促检查项目进资情况,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领导反映项目进展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以上工作每个季度后15天内书面报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
三、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负责综合整理各地、市汇报的情况。对需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由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商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实行跟踪责任制的奖惩办法:
(一)对本次下达的项目进资跟踪任务,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在西部外经贸促进资金中设立专项资金予以奖励,即按项目跟踪到位每100万美元;属于生产性项目的奖励1000元人民币,属于其它性质项目的奖励800元人民币,直接奖给项目跟踪小组成员。
(二)对由于项目中方人为原因导致外方进资受阻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各项目进资情况由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定期通报。
附件:我区历年重大利用外资项目清单(合同外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