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切实加强党和政府对文化工作的领导,是文化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文化工作,真正把文化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要求,紧密结合新的历史条件,坚持不懈地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要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各方面分工负责的文化工作领导体制,围绕我区文化发展的战略目标和主要任务,把文化工作与经济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推进。宣传文化战线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在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密切联系,团结协作,努力形成文化工作的整体合力。要充分调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活跃群众文化生活。党委、政府各部门和全社会都要关心、支持文化工作,营造有利于文化事业繁荣发展的社会氛围和良好环境。
21、逐步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积极发挥在文化建设方面的主导作用,坚持重在建设的方针,继续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支持文化事业的发展。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当前,要用好管好现已开征的有关宣传文化的各项专项资金,并配合实施部门预算与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改革,使其更好地发挥整体效益。要调整文化投资结构,保证重点文化项目工程的实施。
22、落实、完善文化经济政策。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继续落实和完善对宣传文化单位的财税优惠、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等一系列文化经济政策,扶持文化事业的发展。要切实解决在执行文化经济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其对文化事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加强对有关文化资金和建设费的管理,优化支出结构,增强宣传文化部门对文化建设的宏观调控能力。要通过信贷政策、融资优惠政策、价格政策、配套费用减免政策等手段,扶持文化企业和文化经营项目,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管,建立和完善有关的配套政策,积极培育和完善演出市场、娱乐市场、图书音像市场、艺术品市场等。
23、加强文化法规建设和文化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我区文化发展的实际,抓紧制定和出台有关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物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条例,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文化发展需要相匹配、与国际接轨的文化法规体系和政策体系,为繁荣发展我区的文化事业提供法律保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行政,依法治文,依法兴文。进一步加强文化执法队伍建设,健全文化执法监督机制,理顺管理关系。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部门和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加大执法力度,促进我区文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