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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山东省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做好上述工作后,应及时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和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交经办银行。
  第二十五条 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报送的借款人申请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后同意发放贷款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送交学校,由学校统一组织借款人办理有关手续。未成年人须按经办银行规定由其法定监护人在贷款合同上签字认可。
  第二十六条 经办银行收到学校送达的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合同等材料后,经审查无误,编制放款通知书,并通知借款人所在学校。
  第二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可实行一次签定合同,分年发放学费、住宿费贷款,分学期发放基本生活费贷款的办法。
  第二十八条 学费和住宿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借款人所在学校指定的帐户,基本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借款人的活期存款帐户。基本生活费贷款1学年按10个月发放,每学期第1个月发放。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将经办银行批准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名单及贷款金额汇总,上报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章 贷款的变更

  第三十条 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一般保持不变。中途要求中止贷款的,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贷款金额的,可另行办理追加贷款的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的,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出国手续;学生转学的,必须由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借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退学、开除和死亡的学生,学校协助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后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经办银行有关规定,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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