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省级各贷款经办银行根据年度贷款控制总额、各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及所处地理位置,将贷款控制总额于10月底前分解下达到相关的具体经办银行。
第十六条 各学校收到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助学贷款额度通知后,于10月底开始与具体经办银行办理具体贷款事宜。
第五章 贷款申请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贷款最高额度为:在读学年数×〔所在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所在城市规定的基本生活费一个人可得资金(包括家庭提供的资金和社会、学校等其他方面的资助)〕。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国家助学贷款,并须在新学年开学后15日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一般须具有经办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人应当与经办银行订立担保合同。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经学校介绍人和见证人推荐,可申请信用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借贷双方须依法签订贷款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及有效联系方式,并承诺离开学校后向贷款人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还款承诺逾期1年不还贷款又未提出展期的,可由贷款人在其就学的高等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向所在学校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等有关材料,并如实填写。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借款证明);
(二)家庭有关人员收入证明,或其他渠道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第六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负责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和管理中心下达的年度贷款额度,对借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收到借款学生的借款申请后,应按有关规定对申请表内容及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在此基础上,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报告,并根据管理中心确定的学校贷款额度,在初审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编制《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