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管理中心根据协调组确定的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计划,接收、审核省属高校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核准各学校贷款申请额度,并抄送省级各贷款经办银行;统一管理省财政厅拨付的贷款贴息经费,并根据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数量按季向各贷款经办银行划转贴息经费;向经办银行提供有关信息材料,并协助经办银行监督、管理贷款的发放、使用和回收;办理协调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各学校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本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同学校财务部门与有关银行协商后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并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和管理中心备案;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按期向管理中心报送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根据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经初审的学生贷款申请材料报送经办银行;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及时统计并向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办理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各贷款经办银行负责按国家信贷政策制定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负责审核学校报送的学生个人贷款申请等相关资料,审查发放贷款;负责贷款的管理。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十一条 贷款对象为省属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十二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刻苦,成绩较好;
(四)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五)诚实守信。
第四章 贷款计划的确定
第十三条 学校应于每学年开学后及时布置学生贷款的申请工作,当年9月底前,根据学生的贷款申请,将学校贷款申请报告(包括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数量和所占在校生比例,计划贷款额度等内容)报送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将学校贷款申请报告审核汇总,根据省财政厅核定的年度贴息经费并结合协调组确定的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按照各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占在校生比例,确定学校贷款最高额度,于每年10月15日前下达给各学校,同时抄送省级各贷款经办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