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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山东省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山东省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1〕5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拟定的《山东省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帮助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各商业银行开办、省财政贴息、适用于我省省属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的助学贷款。其目的是帮助高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及基本生活费,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各商业银行均可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等项工作。1所高校只能选择1家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借款人是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贷款人是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各商业银行。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正常的贷款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成立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组),并在省教育厅设立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作为协调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协调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领导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省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及学校之间的关系,确定省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年度指导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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