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山东省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1〕5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拟定的《山东省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帮助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各商业银行开办、省财政贴息、适用于我省省属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的助学贷款。其目的是帮助高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及基本生活费,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各商业银行均可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等项工作。1所高校只能选择1家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借款人是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贷款人是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各商业银行。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正常的贷款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成立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组),并在省教育厅设立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作为协调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协调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领导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省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及学校之间的关系,确定省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年度指导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