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按照国家的部署,逐步将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服务主体划分为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和公益服务、公用事业、中介服务、经营服务四类价格,分别纳入价格与收费不同管理体制。规范中介服务价格管理,严禁政府部门将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分给中介组织承担,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
(六)完善收费管理制度。建立收费台账和收费档案,健全和完善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继续抓好“两证一卡”制度和已取消收费项目的落实,进一步规范收费许可证年审和发放。积极推行收费公示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收费咨询服务网络或自动查询电话,增强收费管理的透明度。
(七)继续加强涉及收费清理整顿工作,坚决取消对投资主体的不合理收费,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基础产业的发展。
(八)规划工商、税务等登记收费,加强对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让等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制定相应的收费行为规则,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
(九)继续深化教育收费制度改革,重点控制学费、杂费和中小学择校费收费标准的过快上涨,纠正学校的各种乱收费。2001年各类学校学费和杂费稳定一年不再调整。规范高校住宿收费秩序,支持学校后勤管理社会化改革。整顿中小学教材价格,加强和规范教辅材料价格管理。落实国家关于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的规定,全面清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
(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税费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哪些收费项目具有税收性质,为税费改革提供依据。对通过滥用价格和收费手段非法谋取利益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正当合法竞争。
三、充分发挥价格调节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消费需求的增长
(十一)积极疏导价格矛盾,促进基础产业发展。在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及时调整水利工程和城市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等基础产业价格。对小城镇公用设施逐步实现有偿使用制度,对投资经营自来水、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场等市场公用设施的,其投资收益在价格政策上予以支持,使其有利可得;对投资经营市场、公园、公厕等公用设施的,可实行市场调节价。
(十二)大力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对现有的不利于个体私营企业公平竞争的价格、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重新审核现有涉及个体私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对不合法、不合理,没有管理服务事实的收费要坚决取消,重复收费要合并,收费标准偏高的要降低,同时严禁以基金、集资、补偿金、押金、保证金或经营服务收费等名目出台实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对个体私营企业执行与国有同类企业相同的水、电、气价格,禁止价格歧视,实行公平的价格政策。
(十三)要在充分考虑职工承受能力的前提下,继续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进一步理顺租售比价关系,促进商品房销售。继续整顿城市住宅建设收费,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降低过高的住房销售价格。继续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环节收费,规范住房建设中供电、供水、供气等附属设施建设的收费,逐步打破垄断经营,激活住房二、三级市场。继续加强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的管理,制止物业管理部门在水电费中乱摊工资、管理费的行为,解决住户的后顾之忧,促进住房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