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完善价格政策整顿和
规范价格秩序为促进经济跨越式发展服务的意见
(吉省价综字〔2001〕14号)
各市、州、县(市)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省委七届五次全会精神和《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工作的意见》落实“十五”计划要求和国家、省关于整顿市场秩序的规定,现就完善价格政策、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促进我省经济跨越式发展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一)继续扩大市场调节价商品品种和服务项目的范围。按照《“十五”计划纲要》关于“进一步开放市场,放开价格”的要求,根据各类商品市场竞争程度,重新修订《吉林省价格管理目录》,进一步扩大市场调节价的范围,以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对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一般商品和服务项目,放开后能够由市场形成合理价格的,要坚决放开;对因各种因素仍实行垄断经营,无法通过市场形成合理价格的,要在建立和完善成本约束机制的同时,积极推进体制改革,打破行业垄断,促进公平竞争,为逐步实现市场形成价格创造条件。同时,要进一步推进服务价格、要素价格的市场化进程,转换政府定价机制。
(二)进一步下放价格管理权限。按照国家计委提出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主要履行“定规则、当裁判”的要求,进一步下放价格管理权限,将下级能够承担管理职责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分别下放给市(州)、县(市)物价部门管理。下放价格管理权限通过调整价格管理目录确定(目录后发)。
(三)进一步放宽价格政策。要以市场为导向,密切注意国内外市场动态,推行积极灵活的价格政策。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商品和服务,要充分保障经营者的定价自主权,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加以干预;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也要使经营者有较充分的价格自主权,以便他们在确定商品和服务价格时,能够根据市场变化作出快速灵敏的反应;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也要根据市场变化适时对其价格进行必要的调整,以增强价格的灵活性,提高生产经营者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
(四)增强价格管理体制的适应能力。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认真研究国际贸易中的价格规则,尽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价格管理体制。以粮食、汽车、医药等支柱、优势产业为重点,分析研究其国际市场价格变化及现行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的差异,运用好WTO的有关规则,支持和保护我省重点产业的发展。
二、清理整顿各项收费,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