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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十二、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四十四)省、市州两级要分别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宗旨都是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都不以营利为目的。服务中心要为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多功能、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
  (四十五)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体制构建上,要采取设立核心服务机构及核心服务机构辖管下的专业服务机构。根据我省目前实际,核心服务机构需要重新组建,各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出具服务中心的开办及头两年经费。专业服务机构从功能吻合的现有社会服务机构中调整、改组产生。同时,扶持一批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中介服务。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设要采取总体设计,重点突破,分步实施,逐步形成的办法,滚动推进服务体系的建设。当前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是筹资融资、技术创新、信用保障、信息咨询、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等分体系的建设。要组织设立中小企业“孵化器”,推动中小企业设立和发展。
  (四十六)鼓励科研单位改制为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技术创新、中介服务机构,按规定可以政策、税费方面给予优惠。
  (四十七)充分利用我省现有经济管理院校、培训中心的力量,有组织、有计划地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政策水平、经营管理及业务素质。力争5年内对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才进行一次培训。根据企业需要,经济管理院校可深入企业集中进行短期培训或函授培训。各地都要逐步建立经营人才测评与推荐中心,完善中小企业职业经营者市场。
  (四十八)企业自设立起2年内,可获得由服务中心推荐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财务会计、资产评估和审计等服务,服务费用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
  十三、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
  (四十九)努力改善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各级政府要认真清理本级各种不利于中小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发展的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一视同仁。同时,制定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
  (五十)要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小巨人”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政策。要取消市州、县(市、区)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上交的管理项目;取消城市供水、供气的增容费和供电增容费(贴费);降低中小企业贷款抵押品登记收费标准;中小企业可享受《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1号)的政策和有关优惠政策。
  (五十一)要做好中小企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要建立起以企业、经营者、中介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风险分散等信用制度和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库,强化对经营者的信用约束;完善中小企业的市场环境、服务体系、政策法规,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更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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