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风险投资者共同组建风险投资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运作。各级财政要适当给予风险投资公司以支持,促进风险投资公司的发展。
(三十八)兴办科技型企业和开发科技项目的建设用地,除按比例应交中央部分所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及土地出让金外,报省政府批准后,可暂缓交纳。
十、积级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三十九)逐步扩大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帮助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市的产权交易市场,引导、推动并规范中小企业通过合资、合作、产权出让等方式利用外资进行改组改造。
(四十)鼓励社会和民间投资,探索建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投资建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可分期投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金可在3年内缴齐,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省投资公司可拿出一部分资金,进行建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试点,投资创办风险投资公司。
十一、加快建立信用担保体系
(四十一)省、市州、县(市、区)都要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公司。没有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州、县(市、区),要加快筹建步伐。市州要在2001年底之前把信用担保服务机构建立起来,有条件的县(市、区)也要在2001年底之前建立起来。各级政府应视财力情况,适当为信用担保机构注入资本金。
(四十二)各级信用担保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要逐步建立信用评估、风险控制、行业自律及行业协调制度,在防范担保风险的同时,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建立企业信用备案制度,通过企业信用备案,测定企业信用等级,帮助中小企业提高信用透明度和知名度,对信用度高的企业,可优先获得政策及贷款支持中小企业信用备案制度的建立,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数据为基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库,通过经济管理、司法、金融等相关部门提供的企业经营信息、资本信用、质量信用、完税信用和法人行为信用等情况,确定企业的信用度(等级)。
(四十三)要多渠道筹集贷款担保金。鼓励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向信用担保公司投资入股。对信用担保公司交纳的所得税,可实行先征缴,后投入的办法增加担保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