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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十八)放宽与外商合资合作的条件。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投资额在注册资本25%以下(不含25%)的,经省、市州外资部门审核后,可按内资企业设立登记。
  (二十九)降低新办企业成本费用。对在办理中小企业注册登记时的收缴,应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精神执行。需要省、市州自定收费标准的按成本收费,有收费幅度限制的按最低限收费。
  (三十)要推行“一卡一码”制度。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逐步将企业在工商、技监、税务、社保和海关、银行等分头开户设卡改为“一卡通”,实行企业从设立到退出的“一卡一码”制度。
  九、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三十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等文件精神,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开发中心或开发机构,增加开发投入,提高自主开发能力。对不具备独立开发能力的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厂校挂钩、产学研联合开发。
  (三十二)增加中小企业科技资金投入。全省现有的创新基金从2001年开始,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科技三项费用按项目的科技水平及经济效益预期排序,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用于中小企业。
  (三十三)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入主战场。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以科研成果作价入股,与企业共同组建公司制科技型企业,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鼓励厂校挂钩,产学研联合开发。
  (三十四)在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按15%征收;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中外合资企业按照规定减免税期满后,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十五)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科技人员到中小企业任职,其报酬由企业自行确定,不受其他因素限制。对领办或在企业任职的科技人员,3年内保留身份,并在晋升职称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鼓励科技人员开发应用型科技产品,把科技成果转化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作为科技人员晋升职称、增加工资、参加评奖的重要依据。鼓励个人以科研成果、专利、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投资入股,获取合法收益。
  (三十六)鼓励中小企业开展科技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允许所得税前扣除;国有、集体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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