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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七、培育发展“小巨人”企业
  (二十二)继续实施培育“小巨人”战略。全省规划5年内年利润百万元以上的“小巨人”企业要争取达到300户以上,每个县(市、区)要达到5户以上,每个市州要达到10户。各市州、县(市、区)要编制好培育“小巨人”企业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把规划落到实处。
  (二十三)培育“小巨人”企业实行滚动升级。从2001年开始,将“小巨人”企业分为两个档次,年实现利润在100万-1000万元的企业,统称为“小巨人企业”;年实现利润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统称为“小巨人明星企业”。对达到上述两个档次的企业,予以命名并颁发相应牌匾。省经贸委确定年利润500万元以上的“小巨人”企业为省扶持重点,对其他“小巨人”企业,地方政府要予以扶持。对于“小巨人明星企业”将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导。
  (二十四)落实鼓励“小巨人”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促进“小巨人”企业发展。各市州、县(市、区)要进一步落实《关于鼓励和支持‘小巨人’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吉经贸企联字〔2000〕567号)同时还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优惠政策,改善软环境,为“小巨人”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的条件。
  八、进一步放开中小企业市场准入领域和放宽准入条件
  (二十五)简化新办企业审批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有关部门不得在企业进行登记注册时,设置前置审批条件;对无需前置审批但需行业监管的,改为登记备案,由有关备案部门实行过程监管,在设立企业条件具备的情况下,5日内完成注册。
  (二十六)放开中小企业准入领域。凡是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中小企业均可以涉足。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在这些领域兴办企业。
  (二十七)放宽新办企业市场准入条件。按照注册资本对应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一般原则,降低创业者开办的初始条件。注册资本金为50万元的,首期出资额须达到注册资本金的10%以上,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金须追加到50%以上,3年内全部到位。资本金到位前,企业按注册资本金额由每位股东根据出资比例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允许人力资本、智力成果作为注册资本。鼓励有创业能力的人力资源、有创业潜力的智力资本和有创业意向的货币资本通畅地进入市场。人力资本(专利、发明、技术成果)、智力成果作为注册资本的,可占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的,可占注册资本的35%。申办非公司制小企业的创业者,申办出资额不设底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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