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改制后的中小企业,仍保留国有股的,国有股红利3年内可暂不收缴,经批准,可暂借给企业使用或增资扩股时用于增加国有资本金。
(十四)企业改制时,注意避免新的大锅饭,鼓励经营者或企业领导集体控股;对有突出贡献的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可给予“期权”“股权”奖励。
五、加速淘汰一批中小企业
(十五)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五小企业和严重污染浪费资源的十五小企业要退出市场,予以淘汰。各市州、县(市、区)要认真编排淘汰企业规划,力争3年内基本淘汰完。
(十六)对一些产品没有市场、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坚决实施破产。
(十七)对列入淘汰规划和拟实施破产的国有中小企业,争取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2001年的重点行业是冶金、有色、煤炭、军工,通过享受核呆政策淘汰。没有条件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企业,特别是近年来,企业重组后留下的空壳企业,安置职工压力较小的,经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同意,可依据《破产法》予以破产。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破产依据《
民事诉讼法》进行,实施破产时,可以将企业土地使用权变现,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各地可先选择少数企业进行试点。
(十八)对于资源枯竭的国有矿山,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关闭企业政策实施关闭破产,原则上,职工由同级政府承担安置费用,银行债务由银行从呆坏帐准备金中处理,其他债务用企业债权或资产处理。
六、合力扶持一批“专、精、特、新”企业
(十九)选择一批基础条件比较好的企业,综合采取有效扶持措施促进这些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2001年,首先在长春进行试点。由长春市确定扶持企业名单,根据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商业银行可根据信贷原则给予贷款支持,省、市信用担保公司给予贷款担保,省经贸委给予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或技术创新补贴。政府、金融机构、中介服务组织合力支持其发展,迅速把这些企业做强。各市州经贸委也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试点。
(二十)扶持一批专业化配套企业。由一汽、吉化、油田、通钢、炭素、化纤等大企业、大集团选定一批中小企业,进行联合、协作,形成分工协作、专业互补的关联产业群体。对列入配套的中小企业也要列入重点支持范围,除争取国家有关政策支持外,省、市州也要将扭亏资金、改造贴息资金、创新资金向这些企业倾斜;龙头集团对与之配套的中小企业加强技术、管理、人才、产品、销售等方面的指导与支持,对其综合素质进行升级达标认定,提高配套企业的整体水平,稳定并不断深化协作配套关系。
(二十一)对生产传统产品的中小企业,只要产品有市场,各级政府部门就要予以配套支持。对这些企业中的标志性技改项目,积极争取列入国家国债贴息计划或“双高一优”计划,在贷款和贴息方面予以支持;积极支持经济效益好、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支持效益好、有信誉的高新技术企业、非国有企业发行B股;对符合条件企业争取银行“封闭贷款”支持;对竞争潜力较大、产业关联度较高的出口商品提高出口退税率;停止增收电力增容费;凡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用于国家鼓励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