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乡级
以上人民政府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若干规定
(2001年6月8日 吉发〔2001〕13号)
为了做好全省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的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落实省政府“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加强政权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促进全省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基本原则:
1.政务公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2.公开内容真实可信,办事结果公平公正;
3.结合实际,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4.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方便群众和企业、事业单位办事;
5.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三)总的要求:
1.内容全面。与行政管理相对方法定权利相关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项,群众关心关注事项,全部实行公开;
2.突出重点内容、重点事项、关键环节的公开;
3.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
4.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
5.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6.保守国家秘密,防止发生失密泄密事件。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
(一)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决算情况,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
2.资源开发利用、土地使用权、环保工程、专项经营、资质审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工程招标、办照检证等行政审批事项;
3.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政府采购、劳动仲裁、工伤鉴定、经济处罚、案件处理、农民负担、税费征缴、救灾救济款物发放、优待抚恤等事项;
4.干部任免和交流、考试录用、职称评定、军转安置、学校招生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