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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

  (二)具有技术研究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技术研究人员;有能够承担基础研究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作人员。
  (三)基本具备了基础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设备,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竞争机制。
  (四)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依托单位要有主管部门核拨的科研事业费,能够保证实验室开展工作需要。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六条 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区情,统筹规划,统一安排。有关部门或地市科委(简称主管部门,下同)具体负责对重点实验室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组织立项,编制并下达年度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
  (一)根据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发布的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或其它有关指导文件,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依托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西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并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申报。
  (二)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对有关建设申请报告进行综合评选,提出当年建设重点实验室的初步立项名单。
  (三)根据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确定下达的立项名单和开展可行性论证的具体要求,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依托单位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并与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对口业务部门共同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四)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对论证通过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组织有关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经综合评审确认并正式批复有关《西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可行性论证报告》后,列入该年度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
  (五)根据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的有关批复意见,由主管部门组织依托单位在其修改后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基础上,填报《西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书》是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执行并据以验收考核的主要文件,具有行政约束力。《计划任务书》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批下达后,正式启动实施。
  (六)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年度财力情况,编制并下达年度建设计划,列入科技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采取边建设、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建设期限一般为3年。凡列入年度计划的,各部门应根据进度要求安排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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