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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第六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七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和重大投资项目情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席可以根据需要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董事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第八条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九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审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省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十条 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财务、经营管理和重大投资项目情况评价;
  (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
  (三)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四)省政府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政府。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检查报告经省政府批复后,抄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和其他与检查报告内容有密切关系的部门,并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检查报告的内容。
  对监事会或者其他法定部门已有检查结论的事项,有关部门、单位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行为有可能危及国家资产安全,造成国家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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