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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3日)修改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9号)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2001年7月20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7月20日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2001年7月20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是指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企业提供人力、财力和物力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企业可以依据本条例对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非法增加其负担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的企业负担监督机构是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负担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企业负担监督工作。
  企业负担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涉及企业负担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受理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投诉、举报,提出意见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组织查处重大复杂的投诉、举报;
  (三)督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企业负担监督机构查处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案件,对于涉及同级人民政府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案件,可以提出建议性处理意见移交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四)对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非法增加企业负担职责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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