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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0日)修改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04号)


  《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7月2日市政府第101次常务委员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匡迪
                           二00一年七月五日
          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
     (2001年7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的管理,维护移动通信用户、业务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保障公用移动通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
  本办法所称的移动通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获准在本市建设移动通信网络,并向社会公众提供移动网络电话、数据业务和其他增值电信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站设置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无委会)是本市无线电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无委办)是市无委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基站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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