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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01修正)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决定撤销他们的职务;批准设区的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以及撤销他们的职务。
  第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分别在副省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如主任会议提名的不是现任副职中的人选,常务委员会可先决定任命为副省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代理省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任命副省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并决定其为代理人选可以在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代理省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行使职权到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省长、院长、检察长为止。
  决定代理检察长,由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名称变更的,应提请常务委员会重新履行任命程序;因工作机构撤销和离休退休的,不再履行免职程序,但须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须写出提请报告。提请任职的,应当说明任职理由,并附被提名人简历、表现、考察情况、法律培训情况(或任职资格证明);提请免职的,应当说明免职理由。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请求辞职的人员,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请求。
  提请任免报告、辞职请求,均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十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逾期不能送达,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不列入议程。
  第十一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和辞职请求,主管工作委员会应进行初步审查并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对提请任免的人员需要进一步考察的,经主任会议决定转告提请人进行考察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提请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和研究室、工作委员会主任,补充任命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决定任免省政府组成人员,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提请人应到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出说明。提请人不能到会说明的,可以委托其他领导人到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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