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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0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1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7月30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
       (2001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以下简称任免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的提名,任免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研究室和工作委员会主任。”
  二、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以及决定撤销他们的职务;批准撤销设区的市的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三、第七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决定撤销他们的职务;批准设区的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以及撤销他们的职务。”
  四、第九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名称变更的,应提请常务委员会重新履行任命程序;因工作机构撤销和离休退休的,不再履行免职程序,但须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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