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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10日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修改后的预算草案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报告。
  第十四条 对预算草案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体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反映本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要求的情况;
  (二)预算收入的增长水平与国民经济的增长相适应的情况;
  (三)预算支出结构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情况;
  (四)实现预算拟采取措施的可行性;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各部门批复预算,并将批复汇总表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下一级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预算汇总,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其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对本级预算执行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收支的平衡情况;
  (二)为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有无提前征收,擅自减征、免征,截留占用或者挪用、拖欠、隐匿等问题;
  (四)预算支出执行情况,是否及时、足额拨付,用途、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五)预算收入和支出的依法管理情况;
  (六)结转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七)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人民政府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15日前提交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七条的有关内容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对各部门批复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社会保障基金等重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有关经济、财政、金融、审计、税务等综合性报告和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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