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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合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8月19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

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合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业经2001年4月26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8月10日

             合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01年4月26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确保预算的执行,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草案的审查和预算的监督。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预算审查监督是指审查本级预算草案,监督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及决算。
  第四条 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应当坚持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本级预算草案;监督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依法对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和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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